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最大限度地吸引镇外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尽快启动园区建设,促进全镇对外开放和小城镇建设再上新水平,实现建设大明集的总体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 奖励政策:1、引进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金额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到位金额的30%;50万元以上的,奖励到位金额的20% 。2、引进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金额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奖励2%;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奖励3%。自投产之日起 1 个月内兑现,奖金来源由镇财政支付。3、引进生产性项目对镇财政的净贡献按年度终生奖励引资人。实际交纳地税50万元以下的,每年奖励10%;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每年奖励15%;100万元以上的(含 100 万元)每年奖励 20% 。
二、税收政策:1、凡来我镇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由镇财政将企业前两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数额按政策规定支持企业发展;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镇财政将企业前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数额按政策规定支持企业发展。2、凡来我镇投资兴办经营性项目的,自经营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含 100 万元),前两年内由镇财政将上缴营业税、所得税的数额按政策规定支持企业发展;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前三年内由镇财政将上缴营业税、所得税的数额按政策规定支持企业发展。
三、用地政策: 1、对园区内新建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并按最低收费标准办理用地手续。2、到园区内的外来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工业企业,用地50亩以内的,土地无偿使用20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用地100亩以内的,土地无偿使用30年;超出上述用地范围以外的,视该项目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或无偿使用、或每年每亩吨粮计,按国家保护价收取租赁费。3、园区外来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用地20 亩以内的,土地无偿使用20年,土地无偿使用30年。
四、其他政策:1、工业园基础设施由镇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目前已实现“四通一平”。凡进区投资经营者,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免除子女上学借读费,并按优惠政策优先解决住房,本人及家人可自愿退出责任田,办理城镇户口,并免除两工和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2、园区实行规范化管理,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3、项目投资前,由镇政府与外来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并交司法部门公证,避免因领导人的更换,随意改变政策,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4、本政策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上级有关政策优于本政策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5、本政策由镇工交财贸办负责解释。